去年9月15日北角示威衝突期間,身穿印有「岳」字灰色上衣的19歲青年陳以晉,涉持自拍鋁棒襲擊督察,早前承認襲警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並在受審後被裁定拒捕罪成,三罪合共判囚10個月。他早前就拒捕定罪提出上訴,稱警員當時揮棍打頭致他後腦有裂傷,使用了非法武力。高院法官張慧玲今日駁回上訴,陳需繼續按原有判決服刑。
張官在判詞中指出,原審裁判官非常詳盡分析她席前的證供證據,裁判官裁定所有控方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張官稱自己無理由干預。而陳以晉於去年9月16日曾向醫務人員指他被警棍擊打身體各處,但他並無在任何警務人員作證時,向他們指出自己曾被警棍擊打頭部。醫生雖然當日發現他頭部有長5厘米深的線形裂傷,傷口仍在流血,但傷口本身不能顯示他如何受傷,陳的代表律師亦沒有在審訊時,向任何控方證人提出他們曾用警棍擊打陳的頭部。
張官續指,陳在上訴階段才提出他頭部受傷有可能是被警棍擊打,本身沒有不公平之處,但裁判官有權在考慮所有證供證據後,接納各控方證人所言,裁定控方已證明陳的頭部傷勢並非因被警棍擊打而造成。裁判官相信警員並沒有用警棍擊打上訴人的頭部,合理的推斷是陳在頑強抗拒下,在混亂中令他本人頭破血流。張官認同裁判官的裁斷,亦認為定罪並無任何不穩妥之處,故駁回陳的定罪上訴。
上訴人代表律師早前透露,若上訴不成功,陳以晉將於12月31日刑滿出獄。
圖片來源:香港開電視片段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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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的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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