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美國聯邦政府轄下、由美國國會授權成立,以獨立及跨黨派模式運作,並會向國務院提交政策建議的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當地時間本星期三發聲明,表示會把黎智英列入「宗教良心犯」名單,要求中方釋放黎智英及其他因爭取人權、民主及宗教自由而被拘禁的人士。
據《蘋果日報》報道,委員會主席穆爾(Johnnie Moore)表示,共產中國必須立刻釋放黎智英,還有(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前香港眾志成員)周庭,以至其他為了民主、人權及宗教自由而被囚的人。一個強大和有自信的國家不會害怕公民的批評,而中國惡劣的人權和宗教自由記錄完全不符其民族志氣。」
然而,《蘋果日報》報道中亦提及,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的宗教良心犯名單,是為那些以非暴力形式行使「宗教自由」或「表達信仰」,但被囚禁、軟禁或下落不明的人士而設。
然而,《蘋果日報》沒有提及的,是黎智英被捕,跟「宗教自由」或「表達信仰」有甚麼關係?如果是完全沒有關係,美國仍將其列入「宗教良心犯」名單,這是否代表美國為包庇黎智英,無所不用其極、用盡各種不同名目去抹黑中國及香港特區政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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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qu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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