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預防及控制疾病(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規例(第599J章)下的最新法例修訂刊憲,讓政府有法律框架可按防疫需要,限制接受強制檢測人士的活動或封鎖有疫情爆發的處所。
政府發言人表示,根據修訂後的規例,當有相當數目染上新冠病毒人士身處於某處所,或有受感染人士曾到訪某處所,而可能曾近距離接觸處所內相當數目的人士,食衞局局長可透過發出限制與檢測宣告,要求他們必須逗留在該處所,直至完成檢測而結果已獲確定,方可離開。如有需要,例如懷疑環境受污染,政府可按情況轉移處所內人士到指定地點等候檢測結果,或要求有關人士到檢疫中心。
同時,在任何情況下,宣告為期最長7日。在封鎖期間,如果封鎖超過12小時,政府會為有需要人士提供基本物資等支援。法例亦容許有特殊需要的人士,例如有緊急醫療需要者,可向政府申請離開,但須遵守相關的防疫規定。任何人違反限制及檢測宣告或轉移至指明地方的指示,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5,000元及監禁6個月。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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