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於去年10月31日萬聖節晚上,在中環蘭桂坊一帶進行人群管理期間,一名22歲女侍應用鐳射筆照向一名高級督察眼睛後被拘捕。她早前否認襲警、非法集結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3罪,經審訊後今天(8日)在東區法院被裁定罪成。裁判官鄭紀航接納所有控方證人證供,指被告行為惡毒,公然挑釁警方,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儆效尤,最終被告被判入獄共7個月零15日。
案情指,22歲女被告黃倩欣於去年10月31日,在中環畢打街與皇后大道中交界,襲擊執行警務的高級督察、參與非法集結,以及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鄭官判刑時表示,眼睛為人體最脆弱的器官之一,受傷後未必能痊癒,形容被告行為惡毒。而被告刻意用雷射筆照向警員眼睛時距離只有5米,使警員眼睛因而感到不適。當時警員身穿警服,被告必然知道其身份,裁定襲警罪成。另外案發當日,正值反對逃犯條例修訂運動的高峰,及禁蒙面法剛頒布,示威者情緒高漲,被告參與非法集結容易演變成嚴重衝突。加上被告當日面戴口罩會使其變得沒有顧忌,出現壯膽效應,情況可能因而迅速惡化,增加暴力事件出現的風險,其嚴重性不容忽視。法庭須判以阻嚇性刑罰,以防止被告重犯,及阻嚇其他欲仿效的人。
圖片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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