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法官周家明上月在一宗投訴警員的裁決中,指警員未有佩戴「能夠突出顯示其唯一身分的號碼或標記」,違反了《人權法案》。對此,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在報章專欄撰文,批評周家明的裁決邏輯前後矛盾。
烈顯倫在文中指出,周官既在判詞中已認可警隊建立了「在必要或需要時可以追查個別警官」的系統,即「行動呼號」系統,卻又指警員未有佩戴「能夠突出顯示其唯一身份的號碼或標記」,烈顯倫認為這在「邏輯和常識都無法解釋。」他又質疑「突出顯示」,「是要在光天化日之下看清楚?還是在黑暗中也要看得清清楚楚?」
而周官在判詞還指,現有警察投訴課及監警會這兩項機制,不足以履行《人權法》規定政府關於投訴警察的責任。對此烈顯倫質疑周官判詞中所指的「應當由警務處處長設計一個合適的機制」,「『合適的機制』又是什麼意思?」
烈顯倫在總結中指出,周官在判決中的上述兩個觀點,「其實都是毫無意義的廢話:它們沒有約束力,不過是無牙老虎的咆哮。」他認為,這種故作姿態的判決風格卻會對法治本身造成極大傷害。烈顯倫強調法治應當是強健有效、井然有序的,不能虛秏空轉。他認為法庭不應當是律師們逞口舌之快的地方,而香港司法要進行改革,首先就是要改革這種司法文化。
圖片來源:新華社、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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