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成員周庭及主席林朗彥,因去年6月21日參與包圍警察總部,3人昨(2日)分別被判監13個半月、7個月及10個月。律政司發聲明回應時指,強調3名被告已承認控罪,要求立即釋放被告的人,不尊重香港司法制度,更顯示罔顧3人已認罪的事實。
律政司聲明中指,現階段不會評論案件,但強調對於外界對司法和法律制度作出以偏概全的攻擊及毫無根據的指責,完全漠視案件的事實和情況,「既不恰當也不理智」,強調若企圖藉此等言論對本港司法和法律制度施加不當影響,「只會徒勞無功」。
聲明又表示,裁判官已於判刑理由指出,由於本案涉及破壞公共秩序及安全,對公眾人士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脅,為了保障公眾利益和市民的生命財產,認為需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律政司稱案中3名被告已承認控罪,「那些提出荒謬要求要立即釋放被告的人,非但不尊重香港的司法制度,更顯示出他們罔3人已然認罪的事實。」
律政司最後強調,《基本法》第63條及第85條分別訂明,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則「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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