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前主席林朗彥及成員周庭,於去年6月21日煽動群眾包圍灣仔警察總部,3人早前承認煽惑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下午在西九龍法院判刑,黃之鋒被判入獄13個半月,周庭被判監10個月,林朗彥則被判囚7個月。為了維護公眾利益,裁判官稱判刑要有阻嚇力,故判處3人即時監禁。
裁判官王詩麗形容三人在社運日益增加的時候犯案,而且屬夥同犯案,分工合作,且精於部署,意圖透過言語和行為煽惑他人參與本示威活動。王官強調,要考慮刑法的阻嚇性,比重要視乎案件程度而定,並重申他們不是被控非法集結罪。
就第一項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裁定黃之鋒及林朗彥入獄7個月,而周庭入獄5個月。至於黃之鋒另承認的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被判囚11月半,而周庭另承認的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法庭判處她入獄8月。綜合判期整體性原則,林朗彥入獄7個月,黃之鋒入獄13月半,而周庭入獄10月。
周庭聞判後一度低頭用紙巾拭淚,她又申請保釋等候刑期覆核上訴,但被法庭拒絕。黃之鋒則在庭上說,「我知道好難捱,但會撐住。」
去年6月21日反修例示威者包圍警總,堵塞出入口、塗鴉外牆等,到凌晨散去。庭上早前播出多條新聞片段,包括顯示黃之鋒呼籲包圍警總、拒絕警方談判專家,林朗彥用大聲公叫口號、周庭身處現場等。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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