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暴案判刑】3男涉暴動、刑毀、縱火分別被判囚27至36個月 官斥:破壞的不是死物、而是社會互信及安寧
【旺暴案判刑】3男涉暴動、刑毀、縱火分別被判囚27至36個月 官斥:破壞的不是死物、而是社會互信及安寧

旺角暴亂已發生超過4年,相關案件的審判仍未完結。3名男子分別被控暴動、縱火和刑事損毀等4罪,今日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入獄27個月至36個月。


3名被告依次是22歲酒保譚百熙、32歲游泳教練陳舜堯和23歲學生王國斌。首被告譚百熙承認於2016年2月9日,在旺角豉油街與其他人參與暴動。第三被告王國斌則承認兩項刑事毀壞罪,指他於同日在山東街與身份不詳人士,損壞屬於政府的標誌杆及行人路。次被告陳舜堯則被控用火損壞屬於中國香港體操總會的一塊橫額,早前否認一項縱火罪,惟經審訊終被裁定罪成。


法官判刑時指,譚百熙所承認的暴動罪,當時行為目的是製造混亂,令執法者無法執法,他向警方擲磚是對執法者及整個社會的挑釁,必須判監嚴懲,判刑起點為54個月,認罪扣減至36個月。法官續指,王國斌當時顯然想撬鬆行人路磚頭,與被裁定縱火罪成的陳舜堯一樣,都是企圖用暴力行為震懾他人,將自己價值觀強加其他市民身上,行為與獨裁者無分別,亦即與他們所反對的對象一樣,直指他們所破壞的不是死物,而是破壞了整個社會的互信及安寧,無論意圖如何高尚也要付出後果。


法官指出,本案3名被告事發時雖極為年輕,但年輕非任意妄為藉口,即使他們的目的可能高尚,但行為卻是破壞社會。香港是法治社會及和平安定的社區,絕不容許挑戰執法者行為,故法庭須判阻嚇性刑罰,以對被告當頭捧喝。


圖片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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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40204
    1140204
    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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