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陣於去年11月2日發起港島集會,一名當時15歲的中五男生涉向警察防線擲水樽而被捕,早前受審後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罪成,今日在沙田法院判刑。裁判官彭亮廷指被告無悔意,質疑他為逃避拘禁式懲罰才願意做社會服務,但考慮到被告早前已還押21日,故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留案底。
現年16歲的被告被控於去年11月2日,在旺角港鐵站D3 出口外,向警方防線擲膠水樽。 彭官判刑時指,雖然被告的感化報告正面,感化官亦建議判以高時數的社會服務令,惟裁判官指出被告無悔意,仍堅持法庭判錯。對於被告堅稱案發時只是路過,只是駐足觀看示威者和警察衝突,裁判官直指他「悔意欠奉」,又對辯方在此情況下仍要求法庭判被告社服令,直言是「第一次見」,質疑被告只是想逃避拘禁式刑罰。
彭官斥被告是蓄意向警方防線投擲水樽,此舉或觸發示威者作出激進行為,明言法庭不會容許這種挑戰警方的行為。惟考慮到被告已被還押21日,若判被告進入勞教中心或更新中心,其還押的時間又會增加數月,認為時長與被告罪行不相稱,終決定判被告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彭官強調判以社會服務令不代表他認同被告的做法與取態,又稱本案的嚴重性不容忽視。
圖片來源:無綫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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