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係何官】25歲男侍應鍾嘉豪非法集結獲判社服令 上訴庭指原審裁判官何俊堯判刑原則有錯、改判囚3個月
【又係何官】25歲男侍應鍾嘉豪非法集結獲判社服令 上訴庭指原審裁判官何俊堯判刑原則有錯、改判囚3個月

數百名示威者去年10月31日萬聖節當晚,在中環聚集抗議《禁蒙面法》,25歲酒店餐飲部男侍應鍾嘉豪因參與示威被捕,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其後就刑期申請覆核,上訴庭今早開庭審理,認為原審裁判官何俊堯判刑原則有錯,刑期明顯過輕,考慮到被告案發時裝備顯示有備而來作加刑因素,被告認罪扣減刑期及已履行的社會服務令後,改判處被告即時監禁3個月。


律政司代表提出覆核理據指,原審裁判官何俊堯未有充分考慮非法集結潛在風險,當時示威人數遠多於警方,人眾不聽從警方指示下,集結容易被暴力示威者騎劫,急速升級。而何官認為該非法集結輕微,屬裁斷錯誤,其人數具風險破壞社會安寧。而被告拋出麻包袋動作在對峙情況下,群眾情緒高漲,被告行為易令人仿效,屬加刑因素。辯方則力陳社服令已具阻嚇性。


法官潘兆初、彭偉昌和潘敏琦聽罷雙方陳詞,潘官指被告鍾嘉豪一身裝備如組合棍、兩對手套等,明顯有備而來,加上《禁蒙面法》仍生效下蒙面,目無法紀,不聽從警方指示,均屬被告加刑因素。3位法官經退庭商議後,判刑指何官判刑時原則有錯,刑期明顯過輕,應判處被告即時監禁,遂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3分之1刑期,加上被告已履行8小時社會服務令,再扣減1個月刑期,終判處被告3個月監禁。


被告鍾嘉豪被控於去年10月31日,在中環擺花街11至13號外參與非法集結。案情指事發日晚上10時許,約400至500人在中環擺花街集結,堵塞行車道及高叫口號。警方到場進行驅散行動,期間見頭戴鴨舌帽、用圍巾蒙面的被告站在人群前排,兩度將放在地上麻包袋掉向前方。警方上前將他拘捕,他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今次已是何俊堯一周內第二次有案件被上訴庭改判刑罰,兩名14歲的少年男女早前承認去年11月18日參與九龍加士居道的非法集結,但何俊堯卻只頒兒童保護令一年,毋須兩人留案底。上訴庭本月13日指何官原則上犯錯,判刑過輕,改判少女守感化一年、少年則履行社會服務令80小時,均須留案底。


圖片來源:司法機構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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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 +85290****65
    +85290****65
    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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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顯是黃官,包疪暴徒,應被DQ
    • sannakwan@yahoo.com.hk
      sannakwan@yahoo.com.hk
      4年前
      0 回應 檢舉
      呢個何俊堯明顯有問題!!根本冇阻嚇作用!!

      沒有更多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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