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睇真啲】不符《基本法》規定就要DQ
【新聞睇真啲】不符《基本法》規定就要DQ

人大常委會日前就特區立法會議員資格畫下底線,任何人如果宣揚或支持「港獨」主張、尋求外國或境外勢力干擾特區事務等行為,一經依法認定,就會即時喪失議員資格。港府隨即宣布,楊岳橋、郭榮鏗、郭家麒及梁繼昌四人,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取消資格(DQ)的理據,就是四人不符合《基本法》第104條。不過,其實港府並非第一次引用《基本法》第104條DQ議員,早於2016年前青年新政成員梁頌恆及游蕙禎的宣誓風波已引用過一次,而當時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就《基本法》第104條進行釋法。


違反誓言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


游蕙禎及梁頌恆於四年宣誓就任立法會議員時,於誓詞加入辱華字眼,被指宣誓無效,最終引發司法覆核,交由法庭裁決能否重新宣誓。在法庭宣布判決前,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為《基本法》第104條作解釋,列明立法會議員等公職人員宣誓時,若不真誠或不莊重,會被視為拒絕宣誓及宣誓無效,將喪失議員資格及不得重誓。還有一點值得留意,解釋中明確規定擁護及效忠的法定內容,參選或出任公職法定要求;同時列明「宣誓人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如今楊岳橋等四名被DQ的議員,就被指偏離了這項規定。


其後法庭裁定,游、梁兩人違反《基本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同被撤銷議員資格。另外,當時梁國雄、劉小麗、姚松炎和羅冠聰也因宣誓期間的不當行為,法庭裁定各人無意履行宣誓責任,遂取消他們的議員資格。


不真誠擁護《基本法》 無資格做議員


這次港府DQ楊岳橋等四人的議員資格,當中邏輯相當簡單,若不符參選立法會議員法定要求及條件,自然不具備出任議員的條件。然而,楊岳橋、郭家麒、郭榮鏗、梁繼昌等四人,在今年9月參加立法會換屆選舉後,選舉主任已認為他們不可能真誠擁護《基本法》,不能履行立法會議員的職責,裁定各人提名無效。故此港府日前就已宣布,上述四人由7月30日,即選舉主任宣布提名無效當天,就已經喪失議員資格。


在今年原定舉行的立會換屆選舉中,總共12名參選人被裁提名無效,除了楊岳橋等四人以外,還包括岑敖暉、劉頴匡、何桂藍及黃之鋒等。雖然眾人被DQ的因由各異,但最核心的問題,就是選舉主任無法相信他們是真誠擁護《基本法》,以及會效忠香港特區。任何候選人若不符《基本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當然不能參選,更別說要當立法會議員。


至於為何今次DQ事件,港府要提請人大常委會處理?因為是次屬特殊情況,誠如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指出,撰寫《基本法》時,無可能預計得到今屆立法會需要延任,加上港府無法處理被裁定不符合資格議員能否延任的「灰色地帶」,所以人大常委會才需要開會,作出今次的決定。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就為取消議員資格的框架,進一步提供法律支撐,讓港府更準確地履行其憲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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