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早前拘捕8人,包括6名現任議員和2名前議員,涉嫌在5月8日會議中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下稱《特權法》)。他們被控藐視罪及干預議員、立法會人員罪,兩項罪名的最高刑罰均為罰款一萬元及監禁一年。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近日在報章撰文,指根據《特權法》第17條,「任何人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即屬犯罪,可被控藐視罪;此外「任何人襲擊、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任何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同屬犯罪。
他指出,「任何人」一詞的所涵蓋的範圍再清晰不過,明顯包含任何觸犯任一控罪的人,即使是立法會議員也不例外。很難相信,反對派竟會提出相反意見。江樂士稱,事實上,上訴庭早於今年6月2日在裁詞中表示(HCMA 520/2018),《特權法》下的藐視罪也能適用於立法會議員,雖然他們享有絕對的言論和辯論自由特權,但不代表議員在表達意見時能沒有限制地作出任何擾亂行為:「正如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所說,賦予立法會議員特權或豁免權的原因,並不是讓他們可以凌駕法律,而是保障議員履行職務時免受恐嚇或外來干涉。他指出,立法會有權命令極不檢點的議員退席,而法庭亦有懲治管轄權。」
江樂士認為,對8人的起訴在法律和證據上都是合理的,但也沒能防止外部勢力干預,並試圖政治化事件。其中,美國國務卿蓬佩奧在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也沒有顧及過傷者的情況下,宣稱這是「出於政治目的的濫捕」云云:「一如既往,他連最少限度的證據都無法拿出。『香港觀察』創辦人羅哲斯也不甘示弱,他聲稱拘捕行動是『再一次損害香港的自由』,這跟他在9月23日說,希望蓬佩奧有朝一日能入主白宮同樣荒謬。」
江樂士強調,對8人的起訴已進入司法程序,還不能斷定他們會否被定罪。但所有人需要明白的是,在香港沒有人可以凌駕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會令蓬佩奧及其傀儡不高興,但只要有充足的證據,有合理的定罪機會,被告就要與其他普通法地區一樣,接受法律審判。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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