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職文員的18歲DSE男考生龔逸勤,去年11月11日黑暴運動「大三罷」期間,在將軍澳腳踢一名正在追截示威者的警長左腳小腿,觀塘法院裁判官徐綺薇今年6月判其感化1年,律政司不服,申請刑期上訴,上訴庭早前已改判男生即時監禁30日。
上訴庭今頒布書面理由,指犯人腳踢警長目的必然是阻礙警長執法,行為很可能引起其他人效法,造成更大規模暴力衝突。上訴庭指原審裁判官判刑時,過於著重犯人個人處境、家庭狀況和感化主任建議,判以感化1年是原則犯錯和明顯過輕,必須糾正。
上訴庭又指,犯人在案件中的罪責比一般襲警案高,即使考慮到其個人處境、家庭狀況,和感化主任建議,即時監禁始終是唯一可取刑罰,故撤銷原有感化令,以8個星期為量刑基準,考慮龔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再由於這是一宗刑期覆核申請,故再減免一星期至即時監禁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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