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31日港島衝突中,7人被控在灣仔參與暴動一案,今早(31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沈小民裁定所有被告的暴動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另第四被告龔梓舜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亦不成立。判決書指出不應把穿着黑衣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這做法有危險,有機會冤枉無辜的人。
4男3女被告分別為:余德穎(24歲,自僱人士)、賴姵岐(23歲,女,學生)、鍾嘉能(27歲,電腦程式員)、龔梓舜(23歲,廚師)、簡家康(19歲,無業)、莫嘉晴(24歲,女)、梁雁彬(25歲,無業)。他們同被控1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於去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龔另被控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同日在灣仔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一個汽油彈和一枝伸縮棍。
沈官在裁決書稱,穿着黑色以外,例如白色或其他顏色的人都可參與暴動,選擇服飾的顏色是個人喜好。法官提到,經常聽到警察證人說穿反光背心的人,實際上是否記者不得而知。他反問,如果警方認為穿反光背心的人不能視為來自某一組別,同一道理,黑衣人裝束又是否代表一定參與暴動。法官舉例指出一個可能性:被告剛剛到達現場,卻未及參與任何活動便被警方拘捕,亦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告在現場做了什麼還有沒有實際上鼓勵了罪行中的其他人,而被告人在案發現場這一點本身並不足以證明他們有罪。
判案書指,大多數被告都佩戴口罩、眼罩、防毒面罩和手套等裝備,辯方陳詞指所有這些裝備都是屬於防護性而非攻擊性。法庭認為,當晚情況並非香港常見現象,對於某些人而言,這可能是難得的歷史時刻,法庭不排除當中確實有人希望見證這一切,若他們不希望被人誤以為是暴動者而遮蓋容貌,是可以理解。帶備豬嘴防毒面具、口罩眼罩等裝備也是無可厚非,遇到催淚煙可以有點保護;他們亦不能保證不會遇到暴力場面,有關裝備可發揮一定保護作用。
判案書提到,若法庭以「逃匿」作為針對被告不利的證據,控方須證明他們逃匿的唯一目的是畏罪而逃。法庭考慮到案發時環境,認同辯方指被告逃跑可能有其他清白原因,包括應警方警告離開、在當時社會環境對警方產生恐懼,或者是由於人群一擁離開而出現的自然反應,並非一定源自畏罪。
另外,同案中香港社會工作者總工會理事陳虹秀早前獲撤銷暴動控罪,她在社交網站上載,律政司早前向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發出的信件,律政司要求沈小民,作出案件呈述,以便律政司司長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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