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中四女生去年10月1日國慶日前夕,在天水圍被警員截查時搜出汽油彈原料,其後承認「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被屯⾨法院裁判官水佳麗判處12個月感化令。上訴庭日前應律政司申請改判被告12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於今日頒布判詞解釋判刑理由,指本案情節屬嚴重類別,且危及公眾安全,法庭應處以阻嚇性刑罰以保護公眾和公開譴責犯案者,故此水官只側重答辯人更生改過而判處感化令,屬原則錯誤和明顯過輕。
律政司主要投訴裁判官判處非拘留式的感化令,並不足以反映控罪和案件的嚴重性。上訴庭認為,原審裁判官水佳麗在判刑前應替被告索取所有相關報告,只索感化報告會令人覺得她一早便認定感化令是最合適選項,做法並不可取。
上訴庭亦不接納辯方所指,因被告被截獲時並非身處示威現場,故案件便不屬嚴重類別,強調如被告是在人群聚集現場管有涉案物品,是加刑的因素。
上訴庭表示,少女在公眾地方管有易燃物,並意圖製作汽油彈,顯然是有預謀犯案,情節也屬於嚴重類別。少女又曾向感化主任承認,她打算在河邊測試汽油彈的威力。上訴庭續指,縱使少女只是一時貪玩而犯案,案件的判刑更應清楚顯示干犯有關罪行的嚴重後果,讓少女知悉不能因一時興之所至,而作出漠視大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行為。但既然感化主任認為被告適合做社會服務,判社服令亦有足夠懲罰與阻嚇力,又可達致更生目的,遂改判被告接受社會服務令。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司法機構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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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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