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在本港出獄一年,惟至今仍未能赴台自首。保安局發言人今日下午就陳同佳向台灣投案一事,作出三點聲明,一是解決事情的第一步,就是台方批准陳同佳入境,這權力只在台方手中,其次是只要陳同佳獲准入台,即使是原則上批准,台方仍可經警務聯絡渠道通知港方,雙方警務單位可隨即展開行程安排的研究。
最後一點,自動投案和司法協助是兩件獨立事情,司法協助從來都不是接受投案的先決條件。保安局表示,香港有關司法協助的條例不適用於台灣,特區政府不可能違反法例,這兩點台方應該知道。台方以司法協助作投案前設完全不合理、不可行。
而協助陳同佳的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被問到會否建議特區政府與台灣當局先好好地談,令自首成事時,他在傳媒聯絡群組回應稱,在合情合法前提下,希望雙方都能幫助陳同佳盡早日赴台,本着「人道主義」原則,幫助陳同佳早日成行。至於涉及案件的法律原則,管浩鳴表示無法給予意見。
他又表示,台灣的代表律師昨天下午,再向負責處理案件的士林地檢署處交陳報狀,已經多次聯絡台方指定的「窗口」,並再三確認陳同佳願意到台灣的意願,現正等候地檢處回覆,落實入台許可之安排。士林地檢署回覆傳媒查詢亦證實,昨日下午接獲陳同佳的陳報狀,後續處理方式會由承辦檢察官決定。陸委會則指,基於事實調查需要,港府應務實回應早先台方提出的司法互助請求。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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