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昨日印發為期3年的《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辦法》,讓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可通過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取得內地執業資格,便可在廣東省9個城市從事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務(含訴訟業務和非訴訟業務)。有關措施試點期限為3年,當日起實施。
該辦法是根據今年8月全國人大通過的決定,在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肇慶市開展試點工作,對涉及的報名、考試、申請執業、業務範圍、執業管理和組織實施等作出規定。
《試點辦法》規定,符合相關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他們需要是港澳永久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擁護國家《憲法》與港澳《基本法》、累計至少5年律師執業經驗,以及職業道德良好,未因不良名譽或違反職業道德受懲處等。報名人員應當參加由司法部組織的法律知識培訓,方可參加考試。
考試及格的人員,經廣東省律師協會集中培訓並考核及格後,可向廣東省司法廳申請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士要接受廣東省司法廳及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師協會,參加年度考核,同時是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接受律師協會的行業管理。
另外,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布《粵港澳大灣區中醫藥高地建設方案(2020至2025年)》,推動港澳中醫師到內地執業。《方案》提出以香港建設首所中醫醫院為契機,成立粵港澳大灣區中醫醫療聯合體和中醫醫院集群,鼓勵港澳醫療衞生服務提供主體以獨資、合資或者合作方式加入,圍繞重大疾病和中醫優勢專科,聚集國際化、專業化醫療資源,提供覆蓋粵港澳三地和全生命周期的中醫藥服務。
圖片來源: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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