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8歲男學生於去年11月11日「大三罷」期間,在將軍澳腳踢一名正追截示威者的警長左腳小腿,觀塘法院裁判官徐綺薇今年6月判其感化1年。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要求刑期覆核,案件今日於高等法院進行聆訊,控方指所有襲警案一般判處監禁,即使不判監,也會判較高阻嚇力的非監禁式刑罰,辯方亦認同感化令屬判刑過輕。最終,上訴庭指原審裁判官原則上出錯,故改判即時監禁30日,書面理由則擇日頒布。
被告龔逸勤早前承認襲警罪,案情指涉案警長案發時在將軍澳追截一群示威者,期間遭被告用左腳踢了左脛骨,由於警長當時戴上護脛,故沒有受傷。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余國慧指,襲警罪性質非常嚴重,雖然襲警案沒有量刑指引,但任何案件一旦牽涉襲警因素,一般而言均會判以即時監禁。余稱龔為了宣洩不滿,伸腳欲絆倒正在奔跑的警長,減低警察成功追捕有關人士的機會,令案件更為嚴重。余亦指社服令某程度上剝削被告自由,事實上比感化令更嚴重,而感化令毫無監管效力,裁判官判以感化令的刑罰明顯不足,最少應判以社服令。
辯方大律師李國威亦認同裁判官判以感化令屬過輕刑罰,表示沒有強烈證據顯示龔並非示威者,但龔只是一時衝動犯案,雖然明白到判感化令並不恰當,但判監則過於嚴苛,希望上訴庭考慮到社服令已非輕微的判刑。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司法機構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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