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區區議會主席、民主黨區議員鄭麗琼今年3月在社交媒體,轉發一名被起底警員的個人資料,違反高等法院去年頒布禁止不法披露警員及家人個人資料的臨時禁制令。案件今日在高等法院聆訊時,鄭承認違反民事藐視法庭罪,律政司代表要求法庭判處鄭監禁,法官最後判鄭入獄28日,但准緩刑1年,鄭須付律政司訟費。
控罪指現年60歲的鄭麗琼,於今年3月24日於Facebook專頁,披露被指射傷印尼女記者的一名警察的資料。
代表律政司一方的大律師何卓衡陳詞時指,被告作為資深政治人物,稱不知道禁制令是不合理,而帖文有「以眼還眼」評論,是鼓勵他人去射傷警員,認為鄭麗琼向社會傳達錯誤訊息,應判處監禁。
代表鄭麗琼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陳詞時則指,有記者查詢後,鄭麗琼已立即刪除帖文,轉發時是忘記了數個月前發出的禁制令,而雖然政府及警方網站都有上載禁制令,但她根本不會瀏覽。惟法官高浩文質疑,傳媒都有報道禁制令內容。李柱銘又指此為單一事件,鄭承諾不會再犯,冀法庭判以罰款或簽保守行為了事。
據傳媒報道,鄭麗琼在李柱銘為她陳詞時一直點頭,不時脫下眼鏡用紙巾拭淚,伸手入口罩內擤鼻涕。她在庭後指感謝法官接納其道歉,又說:「相比起其他手足,我依個案件可以話係微不足道,鬆一口氣,大家加油」。
圖片來源: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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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204
4年前+85263****05
4年前龙的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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