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年初爆發,部分香港醫護人員竟為了政治理由,參與「醫管局員工陣線」於2月3日至7日發起的罷工,要脅政府「全面封關」。早前醫管局向罷工員工發電郵,要求解釋缺勤原因。
「醫管局員工陣線」昨晚(18日)發出統一回覆範本,稱不同意當局將罷工當成「缺勤」,信中又稱罷工按會章、《職工會條例》等發起,醫管局無權即時解僱員工,認為他們的行動不構成「無合理原因缺勤」。
信件還提到,根據《基本法》27條、《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等法例,香港居民享有罷工的權利和自由。信中還稱,相關涉事的醫護已授並委派工會處理回應事宜。
然而,根據《職工會條例》(第332章),「罷工」是指:「一群受僱用的人經共同協定而停止工作,或任何數目的受僱用的人因發生糾紛而一致拒絕、或經達成共識而拒絕繼續為某僱主工作,作為迫使他們的僱主、另一人或另一群人的僱主,或任何受僱的人或一群受僱的人,接受或不接受僱傭條款或條件或影響僱傭的條款或條件的方法。」
另外,一般而言,罷工需要經過必要程序(包括會員大會),至通過後由工會向僱主遞交罷工通知,僱員才可以在獲得法律的保護下參與罷工。僱主有權扣除員工在罷工期間的薪金,而若僱主不同意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參加由工會發起的罷工,可被視為缺勤或曠工,除扣除薪金外,僱主更可能會按《僱傭條例》及僱傭合約規定解僱員工,但僱主不得即時解僱員工而毋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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