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六旬的士司機去年7月7日,涉嫌在旺角彌敦道將的士橫泊阻礙警方推進,他早前承認酒後駕駛罪,後被裁定阻差辦公及襲警罪成。暫委裁判官鄭潤聰今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處被告6個月監禁及停牌3年,另需自費報讀駕駛改進課程。
鄭官判刑時指66歲被告張錦運的背景報告負面,稱其有搶劫、賭博、貪污等多項刑事定罪紀錄,又有多次違反交通規則紀錄,過去刑罰並不見效。鄭官又不接納辯方指被告只是避談不快事,並非不合作,指被告提到家庭關係良好,卻又逾20年未嘗接觸家人。鄭官認為被告沒有悔意,守法意識薄弱,行事不顧後果,而其犯案行為或使當時氣氛下情況愈益惡化。
鄭官就第1項阻差辦公罪,指其阻礙時間不長,惟態度囂張,判囚2個月;就第2項襲警,被告情緒激動下2次腳踢警員,加上曾多次犯案,故判囚6個月;就第3項控罪醉駕,指當時的士穿過人群,幸好未釀成意外,判囚30日,認罪扣減3分之1刑期,即20日,並須接受駕駛改進課程及停牌3年。
鄭官接納3罪為一連串事件,故刑罰同期執行,合共監禁6個月。惟被告不服裁決,就阻差辦公及襲警控罪定罪上訴,並申請保釋外出獲准。鄭官准許被告以50000元現金保釋,交出旅遊證件,期間不得離港,居於報稱地址,每星期到警署報到1次。
曾任警員的被告張錦運被控於去年7月7日,在彌敦道創興廣場外,故意阻撓2名警員,並襲擊另一名警員。他另被控在呼氣中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制下駕駛汽車,指他同日同地在道路上駕駛一輛的士,而呼氣中的酒精比例為每100毫升中有50微克,超過法定的22微克限制。
圖片來源:大公報、無綫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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