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歲市場營銷員今年初在大埔因形迹可疑,遇警員截查時逃跑,被截獲並在背包搜出鐵錘、行山杖、點燃器及摺刀,早前被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罪成,今日因案情嚴重被判監9個月,被告獲准以現金1萬元、每星期往警署報到一次及守宵禁等條件擔保,以候上訴。
辯方稱,早前索取的勞教中心報告不建議判被告黃俊迪進入勞教中心,亦提到被告從小到大操行良好,原擁有大好將來,惟受本案影響,事業陷入停頓。
辯方又呈上另一裁判法院的案例,指該案同樣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曾取出涉案物品使用,結果判監4個月。惟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表明「完全無參考價值」,並直言本案案情嚴重,看不到任何減刑因素,終判監9個月。
黃俊迪被控於今年1月19日在大元邨中央公園管有兩個鐵錘、一支行山杖及一把多用途摺刀。蘇官早前裁定被告管有鐵錘必然是意圖刑事損壞公物,不過,對於登山杖及摺刀,則裁定兩者均沒有非法用途。
圖片來源:RTHK、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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