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歲運動用品店經理及31歲荷蘭籍幼師,今年2月29日趁831太子站事件半周年,在旺角山東街及洗衣街交界,縱火損壞一個垃圾桶。兩人早前承認一項縱火罪,今日各被判入獄4個月。
辯方律師今日進一步求情指,兩名被告並非最先點火的人,事件中規模較少。裁判官梁嘉琪判刑時則指,縱火屬嚴重的罪行,考慮到公眾安全,需判處具阻嚇性刑罰。判刑經已考慮到2人已賠償700元、刑事定罪紀錄等因素,而作了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
據傳媒早前報道,辯方為兩名被告求情時指,2人犯案皆出於一時衝動,深感後悔。其中任職運動用品店經理的首被告鄧振強,案發時月入逾6萬元,當中近三分之一用以供養退休母親,惟案發後失業至今,要靠積蓄維生。
辯方又指,次被告De Bruin Edgar Willem Asrt當時來港於幼稚園任教英文,正等待工作簽證獲批,案發後已遭終止合約,保釋期間正值疫情,在港無親無故百無聊賴,需以積蓄維生,如同承受另類監禁,服刑後將離開香港。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司法機構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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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204
4年前鄧婆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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