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辦事】深圳鹽田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12瞞逃」 10人涉偷越邊境 2人涉組織他人偷越邊境
【依法辦事】深圳鹽田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12瞞逃」 10人涉偷越邊境 2人涉組織他人偷越邊境

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檢察院昨日(9月30日)通報,以涉嫌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鄧某某、喬某某,以涉嫌偷越邊境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黃某某等10人。案件仍在偵查中。


家屬發表聲明,對檢察院的決定感到震驚和憂心,擔心家人受到不人道對待,以嚴刑強迫認罪,甚至被秘密審訊,重申堅拒「官派律師」,容許家屬及受委託律師探視。


保安局表示,警方昨日透過通報機制,接獲內地執法部門相關通報,又指根據最新資訊,12人都已各自委任兩名律師,與之前的信息一致。局方又表示,被捕人家屬如要求助,可繼續與入境處聯絡,處方會繼續按機制,協助家屬將書面訴求轉交內地機關。


港區人大代表葉國謙表示,以他了解,現階段家屬不可能與12人會面,估計要進入審訊階段或判刑後才可見面,現時只有12人聘用的律師才可以與他們接觸。他又指內地犯案涉及情節嚴重至需要判處無期徒刑,才會有官派律師,即使公安機關有提供律師名單,12名港人仍有權自己揀選律師。


另外,葉國謙不認為有需要特別協助這12人,因為他們均是本港通緝犯,本港入境處無理由超越內地規矩。


根據內地刑法,組織偷越邊境者,可處2至7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如果組織者是集團首要份子,偷越邊境人數眾多,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等,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至於偷越邊境者,如果情節嚴重,就可以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如果是為了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而偷越邊境,可以處1年至3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原圖:百度地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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