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修改《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只承認在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登記的本地傳媒、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傳媒。代表逾60個網媒的香港網絡新聞工作者聯盟今午(27日)召開記招,網絡新聞工作者聯盟發言人林匡正指出網媒難以加入政府新聞處資訊系統,又引述有網媒指即使有近4萬人讚好,亦被新聞處拒絕加入系統,其他更小型的網絡媒體,更難符合新聞處要求。
政府新聞處發言人就此澄清,指申請資格與Facebook專頁like數和點擊率完全無關。有關說法與事實不符。當局指申請指引(www.isd.gov.hk/chi/pdf/Guideline_Chi.pdf)已清楚列明,純網上運作媒體擬申請為登記用戶只須符合以下條件:
(i) 提交在申請前三個月內定期於網上報道新聞的證明;
(ii)每星期最少五日更新其新聞平台;
(iii)最少有一名編輯和一名記者;及
(iv)根據《本地報刊註冊條例》(香港法例第268章)註冊。
原圖:港人講地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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