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日前修訂《警察通例》中「傳媒代表」的定義,持香港記者協會或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人士,不再符合有關定義。警務處處長鄧炳強表示,明白不同人對有關修訂有不同看法,他說,有關修訂不會影響記者的採訪,相信能夠便利到真正採訪的記者,有些地方或場景可以讓他們行近些。
鄧炳強接受立法會議員葛珮帆的網上節目訪問,首次回應有關修例引起的爭議。他表示,過去一年的事件中,見到記者的生態很不同,以往記者一向很合作會正常採訪。他說,正常採訪的定義是採訪者不是參與活動、不會刻意阻礙警方工作及不會攻擊警員,但過去一年有些著黃背心的疑似記者,作出違反這些原則的事,包括有採訪者參與遊行、刻意阻撓警方工作讓疑犯逃走、攻擊警員及搶犯等。
他又強調,尊重新聞自由,但不能影響執法。他認同記協所指任何人都有權在公眾地方舉起器材拍攝,所以一些穿黃背心的「任何人記者」,仍然可以在橙帶圍封外繼續從事採訪活動,而真正採訪的記者,就可以在一些場景下行近一些工作。他認為應該有個客觀、公平、高透明度的標準去分辨傳媒進入執法區,他形容,警方在陽光下做任何事,絶對公平和開放,記者在封鎖區內可以任意拍攝,新安排不是因為害怕記者,反而更方便專業記者。
鄧炳強又指出,發現有很多記者不是記協的會員,因此今次的做法既公開又透明,如果是記協會員,本身從事採訪工作,又不是立心阻礙警方工作,今次的修例不影響他們。
圖片來源:葛珮帆Facebook影片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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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特頭號粉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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