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修訂《警察通例》中「傳媒代表」的定義,引起香港記者協會等多個傳媒組織不滿。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汪文斌回應時指,中國是法治國家,香港是法治社會,在香港從事新聞工作,應嚴格遵守中國和香港特區的法律,自覺接受法律的監督。
汪文斌又指外國在港媒體和記者,只要遵守法律,依法依規進行報道,各項合法權利都會得到充分保障,中方支持香港特區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加強對媒體的管理和服務。
內地央視新聞發表評論,指「立新規、止歪風,撥亂反正,正是為了保障符合資格的新聞媒體和記者應有權利,正是為了捍衛香港新聞自由,完全是正當合法之舉。」
評論又指警方做法「在一些重大社會事件活動中,保護合資格的專業新聞從業人員的採訪報道,杜絕打著各種旗號搗亂,甚至無中生有歪曲報導的假記者。」。央視又強調新聞自由是港人珍視的核心價值,規範記者採訪,並非否定自媒體的價值,而是令社會真相更全面、客觀得以呈現。在人人可以報導的時代,並不是人人都可以成為專業記者。
評論最後指出,新聞記者更應具備高水準的素質與專業操守,捍衛新聞從業人員的客觀、理性與專業,本身就是對新聞自由的捍衛;為了捍衛這一價值,理應對互聯網時代野蠻生長的「新聞記者」進行一定的規範。「良好的傳媒生態,既幫助公眾了解事情真相,又幫助政府把握社會脈動。」
圖片來源:香港警察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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