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坊間有不少聲音,要求改革司法制度,建議成立量刑委員會等。早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發聲明回應,指量刑是一項司法職能,由法院獨立行使,而且判刑亦是法律問題,應按照法律原則予以決定。聲明一出,有政黨成員表示失望,質疑馬道立只是重申基本法律原則,認為他避重就輕無回應公眾質詢。事實上,為規範量刑和解決量刑失衡問題,英國和美國等地早已設立量刑委員會,並形成了不同規式的量刑指引制度,都同樣值得香港參考和借鑒。
法官大幅加刑或減刑須交代
美國是最早推行量刑指引制度的國家,早在1970年代,美國為防止法官量刑出現偏差,各州政府先後制定了不同法律以改革量刑方法。直至1984年美國聯邦政府制定了《犯罪控制綜合法案》,設立了聯邦量刑委員會,統一指導量刑標準,訂下不少強制要求法官執行的量刑規則;其後在1987年,當局推出《美國聯邦量刑指引》,將聯邦罪行分為43個等級並有相應罰則,法官要按統一準則判刑,若部分個案需加重或減輕刑罰,法官必須提交書面報告,防止各級法院量刑出現不一。
簡單以言,美國的量刑委員會負責制訂量刑標準,而量刑準則是高度量化和標準化。量刑標準是按犯罪行為的嚴重性和罪犯的犯罪前科而訂,同時列明刑罰的上限和下限,既給予法官判刑指引亦預留了一定的彈性,法官在考慮到不同特殊情況後,有權適當偏離這個量刑幅度。量刑委員會密切留意不同法庭的判刑,如某一類案件經常偏離量刑指引,委員會就會檢討量刑指引是否需要修改,藉此完善有關制度。
量刑指引對法官具法律約束力
英國的量刑指引機構包括量刑諮詢委員會和量刑指引委員會,兩者都是獨立機構。當要制定量刑指引時,會先由量刑諮詢委員會,就某一量刑問題廣泛收集建議,再由制訂量刑標準草案,最後經過一定諮詢程序後再修改,再由量刑指引委員會制定出量刑標準,作為法官判刑的指引準則。
量刑指引對法官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英國2003年刑事審判法》第172條規定,任何法院對罪犯量刑時,必須注意與罪名相關的量刑指引。在2004年12月,量刑指南委員會就公布了三份新的量刑指引,確立量刑指引對新刑罰的適用規則及為認罪的減刑規定增加部分指引等。
參照英美的例子,量刑委員會只是為法官判刑提供指引,不會對司法造成干預。近年,香港社會形勢急劇變化,例如去年的連場暴動,大量的「私了」和掟汽油彈縱火案湧現,這些都是前所未見的。法官在處理這些案件及判刑時,難免會遇上困難,因此當局應與時並進,考慮設立量刑委員會。
圖片來源:美國法警局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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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特頭號粉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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