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男子,早前承認參與去年7月沙田新城市廣場內的反修例暴動,區域法院宣判,案發時16歲的中學生被判監3年4個月,24歲及51歲被告分別被判囚4年。
法官胡雅文直言,判刑要具懲罰性及阻嚇性,不接受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是受害人。她又說,《基本法》及《人權法》保障和平集會自由,但集會自由並非絕對,若出現擾亂公眾安寧情況就超出憲法保護,參與就要受到制裁,否則會造成影響,甚至出現無政府狀態。
3名被告分別是24歲侍應梁柏添、51歲保安員龔志遠及一名案發時16歲的學生,他們被控去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參與暴動。
圖片來源:大公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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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特頭號粉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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