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男童今年初於元朗投擲汽油彈,事後承認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兩項控罪,男童原本被判感化18個月,其後經律政司上訴後被改判進勞教中心。上訴庭今(22日)頒下裁決理由,指原審裁判官水佳麗判刑過於著重男童的更生,而忽略了懲罰和阻嚇,而裁判官對男童的「優秀」評論亦有過譽之嫌。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在判詞中指出,本案屬嚴重的縱火行為,被告以投擲汽油彈的方式縱火,以及是在另案保釋候查期間犯案,屬於加刑因素,判拘留式刑罰是唯一選擇。雖然感化條件之一是要被告在院舍接受9個月住宿訓練,但始終不能與羈留在懲教機構相提並論。
潘官又指鑑於案情嚴重和男童的罪責,法庭必須對他處以具足夠懲罰和阻嚇的判刑,拘留式刑罰是唯一合適的判刑選項,但不至於判處即時監禁。而男童本來接受9個月的住宿訓練,某程度上是限制了男童的自由,但本質上仍是非拘留式刑罰,而裁判官判刑時亦完全沒有提及有關懲罰和阻嚇等因素,予人沒有考慮相關因素的印象。
潘官質疑裁判官認為男童過往是「優秀」的兒童,評價值得商榷。男童雖然曾參與公眾事務,但形容他是樂於服務香港,屬有點誇大,最多只能說他有志將來投身公共服務。而且男童的學業表現平平,操行亦有些問題,裁判官的「優秀」評論,實有過譽之嫌。他又認為被告鹵莽、守法意識薄弱,易受別人影響,父母亦承認對他監管無效,對於這些因素,原審裁判官似乎都有所忽略。
原圖: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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