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身份規範化】警方修訂「傳媒代表」定義 杜絕「黑記」亂港
【記者身份規範化】警方修訂「傳媒代表」定義 杜絕「黑記」亂港

警察公共關係科向香港記者協會、香港攝影記者協會、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及新聞行政人員協會等四間傳媒機構發信,通知警方修訂《警察通例》下的「傳媒代表」定義,改為:


1. 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傳媒機構;或

2. 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和電視廣播機構。


以往《警察通例》中「傳媒代表」定義包括持有下列證件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


(a) 報館、通訊社、電視台及電台所發出的身分證明文件;

(b) 香港記者協會會員證;

(c) 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


圖片來源:香港警察FB、文匯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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