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公共關係科向香港記者協會、香港攝影記者協會、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及新聞行政人員協會等四間傳媒機構發信,通知警方修訂《警察通例》下的「傳媒代表」定義,改為:
1. 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傳媒機構;或
2. 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和電視廣播機構。
以往《警察通例》中「傳媒代表」定義包括持有下列證件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
(a) 報館、通訊社、電視台及電台所發出的身分證明文件;
(b) 香港記者協會會員證;
(c) 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
圖片來源:香港警察FB、文匯報資料圖片
請Follow我們的YouTube頻道:https://bit.ly/2kgU8qg
下載我們的手機應用程式,收看第一手精彩內容:https://www.speakout.hk/app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