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6歲裝修工人,涉嫌去年聯同其他示威者包圍警察總部及毆打一名便衣警員,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暴動罪及一項普通襲擊罪罪成。法官郭啟安在裁決書中提到,被告承認案發時與其他示威者正在搬「鐵馬」及其他雜物,堵塞警察總部車閘的出入口,明顯地被告和其他示威者當時的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郭官又認為張金福被襲前已出現的這些行為,均已構成非法集結,法律絕不容許,「不論他們認為他們行事的動機是是伸張正義或譴責『警暴』」。至於「非法集結」是否演變成「暴動」,關鍵在於集結人士有否破壞社會安寧,形式則視乎案情,而本案指的則是示威者襲擊張金福的行為。判詞指,被告暴動罪的定罪基礎,就是他曾否參與襲擊。
法官又提到辯方立場中,指張金福衝入警總時曾推倒一名在場女子,若被告只是本能地作出自衛、保護他人或防止罪行之行為,就沒有使用「非法武力」的犯罪意圖,自然沒有破壞社會安寧之意圖,而是在當時急切情況下,不能期望一般人能準確測量合適的武力程度。辯方亦強調,被告無法預知張金福轉入車閘前曾被他人襲擊,即也與其他暴動者沒有共同目的。
不過郭官指,張金福並非故意推倒該女子,只是在擺脫和逃離示威者時意外撞倒,指被告自衛和防止罪行的說法是「削足適履」,並不可信。法庭綜觀所有證據後,認為被告只是見張金福被示威者追打、現場起哄,「『加入戰團』並乘混亂中對控方第一證人出了兩拳一腳,所使用的武力絕對是非法的。」
郭官又指出,只要任何參與非法集結的人一旦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雖然警員在夏愨道被其他示威者襲擊時,被告仍未參與其中,但當被告參與襲擊的一刻,他已經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將非法集結演變成暴動,又指在任何角度下,被告都是參與了一項暴動。
截至今年9月6日,有687人在反修例事件中被控暴動罪。目前有3宗暴動案已審結,兩宗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包括上環暴動案的湯氏夫婦和17歲少女,以及去年國慶日涉包圍黃大仙紀律部隊宿舍的20歲青年林子浩;另外一宗是22歲救生員冼嘉豪承認參與6.12暴動,被判監4年。
原圖: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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