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前議員梁國雄在2016年,於立法會會議上搶走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政府文件,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中的「藐視罪」,原審的裁判官最初裁定,相關條文不適用於檢控議員,律政司其後上訴得直,上庭訴將案件發還重審。
梁國雄其後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今日被上訴庭拒絕批出上訴許可。上訴庭指出,梁國雄一方只是重複早前已被上訴庭拒絕接納的論點,故並非合理爭論。判詞指,立法會有權處罰違反《條例》中藐視罪的立法會議員,同時亦可以在律政司司長批准下,控告該名議員,由法庭作出處罰。
上訴庭又指,有關條例適用於立法會議員,以額外保障立法會內部紀律處分權,若只適用於公眾,條文應該會列明清楚。判詞亦提到,即使《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保障立法會程序期間的絕對言論自由及辯論,亦保障不到干犯《條例》中「藐視罪」的行為。
圖片來源:文匯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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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一吟
4年前+8529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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