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歲設計師張俊文,在去年11月2日港島示威中,用長傘打向一高級督察頭盔,被捕後被發現藏有2罐噴漆,裁判官鄭紀航認為,警員的作供合情合理,與片段相符,故此全盤接納。
相反,被告證供多處不合理,例如被告強調當天沒有參與集會,卻稱自己在集會換上黑衣;至於稱事發時想「快點回家」,最終卻選擇在銅鑼灣西行往更危險的中環等巴士,而非向東走到較安全的地方,再轉乘可行交通工具回屯門,最終更在港島逗留了逾六個小時。
法官批評,被告到達中環後撰擇先到茶餐廳晚飯,卻不把握乘車機會,如有心想盡快回家,大可在沿途的便利店買食物充飢。
至於被告聲稱被搜獲的兩枝噴,屬於一個替其洗眼陌生人,法官指說法令人難以信服,斥被告謊話連篇、前言不對後語、砌詞狡辯、自欺欺人,不接納他的供詞,並不接納他沒有用過雨傘打向警員,裁定其襲警罪成。
鄭官表示,事發時有人在中區堵路、塗鴉及縱火,被告藏著兩枝噴漆在中環留連不離去,加上他曾向制服他的警員說「我都知攞住呢啲嘢唔啱」,推斷其有意圖在有機會時,用噴漆塗鴉店舖、地面或路牌等,裁定他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亦罪成。
鄭官判刑指出,被告企圖用噴漆塗鴉行為自私、令人厭惡,令井井有條街道變得塗鴉處處,須政府人員及義工費神、費力、費資源復修;另外,示威者往往噴上充滿仇恨及宣場暴力,破壞及分化社會,行為嚴重,判他就兩罪共囚5個月15天。
圖片來源:RTHK資料圖片(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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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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