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周五起將調職往高院處理刑事案件排期、被外界質疑有政治傾向及裁決偏頗的何俊堯裁判官今審理一宗反修例示威案。何官履新前再判一被告罪名不成立,該案涉17歲男學生去年11月在港島騷亂期間,被搜出噴漆及鐳射筆,男生否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何官在法庭上質疑作供警員的供詞不可靠,不接納警員證供,亦認為不能排除涉案物品用作合法用途的可能性,終裁定被告兩罪不成立。
被告姓黃,17歲,報稱學生,先被控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及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管有一支噴漆及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他否認兩項控罪,昨在東區裁判法院受審。
警員麥浩燊供稱,當日有黑衣示威者在中環奧庇利街和荷李活道附近聚集,他與同袍乘18座位的警車到場驅散,麥見到一名頭戴黑色鴨舌帽,身穿黑色衣褲的男子揚起右手叫在場人士離開。麥下車追截,並在下亞厘畢道附近攔截被告。被告試圖逃走,期間二人倒地;麥用膠索帶將被告鎖起,並在被告背包內搜出噴漆、鐳射筆、?刀和兩條單車鏈等。其後將被告帶返香港仔警署。
辯方稱被告將不會出庭作供,亦不會傳召任何證人。何官隨即頒下裁決,指麥的證供有多處疑點,例如麥無法解釋在警車到場時示威者已經四散,為何被告會留在原地揮手叫其他人逃走等。何官又指,麥明知道被告拒捕的詳情十分重要,但又稱忘記記錄,如今又聲稱距離案發時間太久而無法記起;但被問及有否向被告表露身份時,麥又能忽然確認自己有表露身分。何官直言,認為麥沒有坦白交代實情,法庭對其證供的可信性有保留,因此不能接納其證供。
何官判決時指,涉案噴漆是「普通不過的物品」,當然可用作非法用途,但控方缺乏環境證供,不能排除用作合法用途的可能性,不能達至唯一合理推論,即物品乃是用作損壞財產,裁定首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至於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何官認為該鐳射筆非改裝武器,控方從未用過檢獲的電池進行測試,「講唔到會否造成傷害」,被告持有鐳射筆的目的也無從稽考,傷人意圖並非唯一推論,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該項控罪也不成立。
圖片來源: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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