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被控一項「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以及五項「發表煽動文字罪」,案件周二(8日)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11月17日再訊,讓警方作進一步調查和預備將案件轉介區域法院,並拒絕被告保釋申請,譚得志須還押候訊。
庭上控方要求將6項控罪與被告另一宗涉「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案一併處理,裁判官認為或加重被告負擔,亦會令他的另一宗案件延遲審訊而造成不公,拒絕有關申請。
控罪指,譚得志在今年3月至7月期間,分別在旺角、觀塘、九龍塘、藍田和牛頭角發表煽動文字,意圖激起憎恨或藐視特區政府。另外,譚得志曾在街站引領群眾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以及涉針對警隊的口號。他亦涉嫌3月在牛頭角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起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圖片來源: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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