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多區出現反修例示威,48歲倉務員被指於屯門走出馬路後遭防暴警截查時不合作,並用手推開警員。他否認一項抗拒警務人員罪,經審訊後今日在屯門法院被裁定罪成。裁判官指被告的行為影響警方清場,有一定嚴重性,拒絕以罰款或社會服務令處理,判被告入獄4星期,但准他以3000港元現金保釋等候上訴。
被告曾鏡光昨在庭上自辯時指出,當日與女友看電影途中路過案發地點,看見警員無故衝過來,一時受驚就轉身逃跑。
裁判官張潔宜今日在裁決時指,雖然兩名警員的口供不一致,但截停到制服被告的過程員只有20至30秒,是「電光火石」間的事,所以不影響其證供可信性,裁定兩人為誠實可靠證人,接納其證供。
張官又指,被告當日穿着黑衫黑褲戴口罩,裝束與在場人士無異。而被告聲稱正往看電影,卻又行出馬路,裁判官形容其說法不合情理,故認為被告當日有反抗和推開警員,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張官判刑時指執行職務的警員需受適當保護,而被告毫無悔意,案發時忽然走出行車線指罵警員,案件有一定嚴重性,家庭經濟支柱非有效求情理由,故判處被告監禁4星期。
被告其後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需以3000元現金保釋,交出旅遊證件,逢周四晚上7至10時到屯門警署報到,並居住於報稱住址。
圖片來源:香港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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