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被警方國安處登門拘捕的人民力量副主席「快必」譚得志,被控5項發表煽動文字罪,以及1項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罪,連同早前控告的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及兩張傳票罪,今日下午一併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
控方申請將新舊案件合併處理,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考慮到合併案件後,不會節省審訊時間,亦不認為分開兩案審理會對控方不公,因此拒絕控方申請。辯方大律師強調譚得志僅行使其言論自由,質疑律政司引用自1976年後極少提告的條例控告譚,是否經得起人權法的考驗。蘇官表示,現階段未有時間詳細考慮當中的法律爭拗,但擔心被告會在保釋期間重犯,最終拒絕被告擔保申請,並將新舊兩案押後至11月17日再訊。
48歲被告譚得志,報稱電台主持。控罪指,譚在本年3月及7月,於不同地點包括旺角西洋菜街與亞皆老街一帶、黃大仙地鐵站、觀塘地鐵站、藍田啟田商場及牛頭角下村商場外,發表煽動文字,即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政府,或激起對並其離叛,或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的文字,或慫使他人不守法。
譚另涉在本年初參與大埔區中學集會期間,煽動在場中學生參與2日後的集結,因而被起訴,該案在本年7月提堂,他當時只被控煽動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控方當時已表明會外加兩項控罪,控方今首次透露該兩項控罪為發表煽動文字,及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3罪今進行合併同案處理。該案控罪指,他本年1月17日於大埔海濱公園露天劇場,煽惑不知名人士參與未經批准遊行集結,及發表煽動文字。他另被控在本年1月19日在銅鑼灣祟光百貨外用咪高峰及帶領人群,用粗口大罵警員。
另外,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早出席行政會議前回應譚得志被捕一事,強調香港的新聞自由非常堅固,又指肯定不會因為批評行政長官,就會違反法律上限制言論自由的情境。對於警方以《刑事罪行條例》拘捕譚得志,被指引用的法律條文古舊,林鄭稱,法律如果仍然生效,無分回歸前或回歸後,執法部門都可以引用,又指事件與言論自由無關,國際公約亦訂明如果涉及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等指定情況,言論自由是可以受到限制。
圖片來源:網上片段截圖、網上圖片
請Follow我們的YouTube頻道:https://bit.ly/2kgU8qg
下載我們的手機應用程式,收看第一手精彩內容:https://www.speakout.hk/app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