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接受亞太法律協會專訪,回應外界對《港區國安法》第44條有關特首指定法官審理國安案件,或損害司法獨立的質疑。她表示,行政長官有權委任一批法官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專責案件,有關規定並無損害司法獨立,而香港司法獨立並不等於司法機構是獨立王國。
譚惠珠指出,司法機構並非與行政長官並排,亦非獨立於政府外,司法獨立是指法官處理案件時,不受中央政府、行政及立法機關干擾,法官可以獨立以法理的理解及證供作出判斷。
譚惠珠提到,根據《基本法》規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會推薦法官人選,行政長官有最終任命權,外界不應認為行政長官無權任命法官,而行政長官與委員會之間並非對方的「橡皮圖章」。她說,行政長官負責執行《基本法》,身兼多職,既要處理行政亦要處理行政相關的立法,不代表處理了國家安全,就不可以委任法官。
圖片來源:香港政策研究所片段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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