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今日(7/7)生效。
細則包括,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進入地方搜證;在特殊緊急情況下,警方可在授權後無須手令進入有關地方。
經保安局局長批准,警方可要求移除電子平台上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若對方未即時合作,警方可申請手令檢取器材,及要求服務商提供身分紀錄或解密。
律政司司長可以向原訟庭申請,將懷疑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相關財產充公。
警務處處長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書面通知某外國政治組織或台灣政治組織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提交指定資料。
所有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須經行政長官批准,而進行侵擾程度較低的秘密監察,可向特首指定的首長級警務處人員申請。
若有人違反相關規定,可被判罰款10萬元、監禁6個月至2年。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早出席行政會議前表示,有關《細則》的實施應用,都有清楚的細節,更可保障人權,令市民安心。
原圖:中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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