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惠珠日前在出席一個有關「港區國安法」的研討會時表示,當年起草《基本法》時,將第23條交予香港自行立法,並不代表中央將權力交予香港便算。譚惠珠又表示,對於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交由香港審訊並非必然;中央將大部分案件審訊權交予香港,是尊重「兩制」的做法,根本不是高度自治被侵蝕這樣一回事。
譚惠珠指出,23條出現在《基本法》有關中央與地方關係的章節,顯示這部分不屬於高度自治範圍內,權永遠在中央的手;23條提及的事務,與國防及外交事務一樣,由中央決定哪些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可以交由香港審訊,在法理上亦說得通。
譚惠珠同時重申,內地有多套不同的國家安全法,但並未有全套搬到香港,只將香港必須要有的部分設立「港區國安法」,在起訴及審訊的安排上,都與聯合國及人權法的要求一致。
原圖:中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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