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晚上(30日)11時刊憲,公布全國性法律《港區國安法》即時生效。66條條文分為6章,防範、制止和懲治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四宗罪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第三十九條訂明,「本法施行以後的行為,適用本法定罪處刑」,即不設追溯期。
第三章關於罪行和處罰,分五節共十六條說明犯罪行為。就分裂國家罪方面,列明三種情況,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香港特區的法律地位;將香港特區轉歸外國統治,都屬於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顛覆國家政權罪方面,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央或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攻擊、破壞特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等,即屬犯罪。
恐怖活動罪方面,為脅迫中央、特區政府或威嚇公眾等,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屬犯罪。條文包括針對人的嚴重暴力;爆炸、縱火等;破壞交通工具、電力設備等;嚴重干擾、破壞公共服務和管理的電子控制系統;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方面,請求外國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等,屬於犯罪行為。
觸犯以上四宗罪,若罪行重大,可處無期徒刑,即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任何人經法院判決,觸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即喪失參選立法會、區議會或者出任任何公職或者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資格; 即時喪失出任立法會議員、區議員、 公務人員等職務的資格。
《港區國安法》第五十五條列出三類情形,中央將行使管轄權,包括:(一) 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二) 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三) 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
至於審訊方面,第四十四條訂明,「行政長官應當從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 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指定法官任期一年。特首事前可徵詢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
根據第四十六條,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三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審理。
《港區國安法》全文連結:https://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02444e/cs220202444136.pdf
原圖: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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