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港區國安法」條文尚未出台,已引發香港社會熱烈討論,當中最受關注的,是關於刑責的尺度,到底是應該傾向嚴厲還是寬鬆?或許英國的一條至今仍有效的古老法例《1351年叛逆法》(《叛逆法》),一條曾在英殖香港時期曾適用過的法律,能給大家一些啟示。
《叛逆法》這項在英皇愛德華三世時代通過的法例,涉及懲處煽動推翻國家或叛國行為,包括意圖令君主死亡、發動戰爭或歸附君主敵人等,最高可判處死刑。法例歷史悠久,而因應時代更替,條文亦多次作出修訂,目前最高刑責改成終身監禁。
兩宗《叛逆法》案例 均被判處死刑
該法案曾經有兩個經典的案例,在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在愛爾蘭出生的羅渣祈士文爵士(Roger Casement),打算借助德國的協助下,組成一支軍隊,實現愛爾蘭從英國獨立的計劃。於是他走訪德國各個軍營,向被囚禁在當地的愛爾蘭戰犯派傳單,游說入他們加入軍隊,但最終答應的人數極少,計劃亦被迫取消。羅渣祈士文在1916年潛逃回愛爾蘭時,就被隨即被捕,並以《叛逆法》起訴。羅渣祈士文的案件有一個爭議點,辯方律師認為,《叛逆法》只適用英國本土的犯罪活動,但案件發生在德國,理應判處無罪。法庭其後就條文作出詮釋,即使在國外給予英皇敵人援助,同樣有罪,羅渣祈士文最終罪成,被判死刑。
另一個案例,就是最後一個因觸犯《叛逆法》被判死刑的人,故事主角是喬伊斯(William Brooke Joyce),他在1939年英德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與妻子逃到納粹德國。其後他成為了德國電台主播,協助德軍向英國廣播宣傳納粹主義,直至1945年,英軍在德國俘獲喬伊斯,將他帶回英國,並以《叛逆法》提出起訴。庭上喬伊斯堅稱自己根本不是英國公民,不過其後被發現,原來他曾經在1937年間代表英國法西斯組織參加倫敦郡議會選舉時,曾手持英國護照並宣誓效忠女皇,而英軍又在他的德國家中找出一本過期的英國護照,最終罪成被判絞刑。
參與海外恐怖活動或遭《叛逆法》起訴
自二次大戰後,《叛逆法》亦較少被提及和引用。直至2014年,全球恐怖主義活動加劇,英國的歐洲盟國先後遭受恐襲,英國政府加強反恐工作。其中時任首相卡梅倫就在公開演說中,直指有國民參與恐怖活動,直斥「讓宣稱效忠別處的人可以返回英國,並威脅我們國家安全」;時任外交大臣夏文達更直接表示,若有英國人到伊拉克和敘利亞,效忠恐怖組織「伊斯蘭國」,英國政府將考慮以一條可追溯至1351年的中世紀法律(意指《1351年叛逆法》),以叛國罪起訴他。
圖片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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