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穿印有「岳」字上衣的19歲IVE學生陳以晉,去年9月15日涉嫌在北角以伸縮棍襲警後拒捕。早前被告陳以晉已承認襲警及管有攻擊武器罪,但否認一項拒捕罪,有關案件周一(1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續審,裁判官裁定被告拒捕罪成,又指被告孔武有力、屢勸不聽,令警員不能循循善誘,才不得以各種方式制服被告,而且被告頑強反抗,令自己頭破血流,行為絕非出於自衛。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本月30日判刑,被告需即時還押。
裁判官指,被告面對的襲警罪有多項加刑因素,包括他在當晚使用鋁棒向警員施襲多達五次、揮棍力度不輕、疑阻礙警方進行追捕等,慶幸當時警員戴著保護裝備,才不致造成嚴重傷害。裁判官明言,法庭必須就此判處阻嚇性刑罰,暫時認為監禁為合適的刑罰,若非被告年紀尚輕,已須面對刑期不短的監禁。
辯方律師求情時指,被告自案發後不斷反思自己的衝動行為,明白暴力並非解決問題方法,只會造成日惡性循環,而事件亦影響了被告的學業及健康,更令父母操心。辯方又呈上醫療報告,指被告在事件中受到中度嚴重傷勢,但裁判官質疑報告指傷勢由警棍造成,與案情不符。
圖片來源: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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