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前議員梁國雄於2016年11月,在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討論橫洲公屋項目時,涉嫌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權力及特權條例》)中的藐視立法會罪,裁判官在2018年裁定條例不適用於檢控立法會議員,遂將案件無限期擱置,律政司不服上訴。上訴庭今日終於頒下判詞,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將梁國雄的案件發還重審。這次裁決有一個重大的意義,就是在立法會的搗亂的攬炒派議員,隨時「落鑊」、要負上刑責!
立法會議員沒有違法的特權
上訴庭法官在判詞中表明,立法會議員雖然享有絕對的言論特權,但同樣會受到限制,立法會本身有維持議會秩序的權力,有權命令行為不檢點的議員離席。議員的特權及法律程序豁免權並非絕對,行使特權時不可侵犯到其他議員的權利,搗亂議會的行為不應該包括在特權之中;而且《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中所規管的「任何人」,理應包括立法會議員。即是說,議員縱有種種特權,都應受到規範,絕無可以違法的特權。因此裁定原審法官因《權力及特權條例》保障,向梁國雄徹控的決定有誤,下令發還重審。
兩宗違《權力及特權條例》案或添變數
這次裁決有兩個重要的意義,首先就是說明了立法會議員免被起訴的豁免權有限,並非絕對,而且《權力及特權條例》可用作檢控立法會議員。那問題就來了,除了梁國雄的案件以外,其他攬炒派議員涉及《權力及特權條例》的案件,都隨時受裁決影響而出現變數。
相關的案件有兩宗,第一宗是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及尹兆堅,涉嫌在2018年6月立法會會議上抗議,與保安推撞。兩人被控《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9條,妨礙執行職務的立法會人員罪,尹兆堅被加控一項普通襲擊罪。其後裁判官認為案件與梁國雄搶文件案有共通的法律爭議,安排押後以待上訴庭的裁決;另外一宗就發生於去年5月11日,立法會議員朱凱廸、陳志全、區諾軒、梁耀忠、范國威、林卓廷及郭家麒,在審議修訂《逃犯條例》的案委員會會議上,涉嫌妨礙議員開會。眾人在去年11月分別先後被警方拘捕,同被控違反《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9條。案件在今年1月13日提堂,控方就提出將案件押後至8月尾,同樣是要等待梁國雄案的上訴結果。
如今上訴庭的裁決已出,法律層面的問題已解決。相信有梁國雄案在前,涉事的攬炒派議員恐怕難逃被起訴的「命運」。根據《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條的藐視罪,或是第19條(b)的妨礙執行職務的立法會人員罪,一旦罪成最高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12個月。是次法庭的裁決正好告訴攬炒派議員,別以為自己是議員就會有「特權」。一旦作出破壞議會秩序、言行妨擾騷擾到其他議員,甚至是作出其他違法行為,一樣有機會被起訴,攬炒派議員,「好自為之」吧!
圖片來源: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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