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今日(6月1日)就「港區國安法」發表文章,解釋法例的前因後果,又指「世上所有國家,除非是失敗國家,否則都有法律保障自身國家安全」。
文章並表示法律界和司法界必須鄭重正視,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所說,為了「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而需要推行的必要改革。
烈顯倫又稱,香港就基本法23條立法的憲制責任仍一直擱置,而中央政府看到特區政府無力為23條立法的時候,應該怎麼做呢?答案就是通過頒布保護香港和國家的法律。對於有擔憂認為此舉將影響「一國兩制」,港人治港的中央治港方針,烈顯倫相信法例日後獲得通過後,將由香港法院根據普通法制度行使司法管轄權。
以下為烈顯倫法官文章中譯全文:
基本法23條
列顯倫大法官撰文 (Judge Henry Litton)
世上所有國家,除非是失敗國家,都有法律保障自身國家安全。
香港現存有一些源自殖民地政府的法例,但並非完整針對涉及國家安全的複雜事項。這些法例,可見於《刑事條例》第一部分、《社團條例》以及《官方機密條例》。
沒有人會認為這些法例足以應付今天如此複雜多變的環境。事實上,當年參與起草《基本法》的人士已經注意到這種情況,因而特別制定了《基本法》第23條,要求於1997年7月1日成立的香港特區政府,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政府,以及禁止外國政治組織或團體與香港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在主權移交前不久,當時的殖民地政府曾試圖為國家安全法制定一個升級版本,以減輕未來特區政府的工作,但有關行動無法得到當時的立法局支持。
2002年9月,特區政府就23條立法起草諮詢文件,為立法提出充分理據。在文件第1.4段指出:「環顧世界各國……均在其法典內明訂條文,防止和懲處危害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罪行。作為公民,一方面享有受其國家保護的權利,另一方面亦有相應的責任不作出威脅國家存亡的刑事行為,並支持禁止該等罪行的法例,來保護國家。」
諮詢文件的建議已經全面考慮到憲制上所保障的個人自由:包括言論自由、表達自由、新聞自由;以及可免於被任意逮捕的自由、不得擅闖民居等等。
關於叛國罪,時任法律政策專員解釋:「建議新訂的叛國罪,其涵蓋範圍比現有的罪行更為狹窄,因此沒有對香港人現時所享有的言論自由施加任何新的限制。根據我們的建議,唯一可能以語言文字構成叛國罪的情況就是有人以言論鼓動外國人入侵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協助與國家交戰的公敵。舉例來說,如中國與外國交戰,而有香港永久性居民為敵人廣播宣傳……。」
諮詢文件公佈後,由於內容的爭議性,社會各界本應就內容展開廣泛和深入討論。遺憾地,很多聲稱代表市民的社會領袖只固守一個意識立場,聲稱有關立法是損害香港自治。這些信息更被一些主流報章廣泛報道,甚至扼殺許多意見領袖發表意見的空間。其後,出現了一個大型示威遊行,不同年齡的市民走到街上;結果導致這條《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在2003年2月向立法會提交表決時,需要被迫撤回。祇留下一些不完整的殖民地時代的法例來保障國家安全。
環顧當時的國際環境,世界還是相對和平的。即使行政長官已經歷兩次輪替,香港就23條立法的憲制責任仍一直擱置。
時移勢易,今天國家面臨貿易戰威脅,網絡戰爭有可能演變成公開衝突,國家之間的緊張關係大大提升,南海爆發軍事衝突已變得不再是危言聳聽。處身這個環境,提升和完善國家安全法,可以說是刻不容緩。
今天香港面對的問題癥結,是再次吸引到舉世的注目。一如過去,傳媒馬上隨著新聞拍子起舞,並沒有深入了解相關內容,祇是關心每天的新聞需要。試問,今天報道事件的人,又有誰曾認真閱讀特區政府2002年9月發出的諮詢文件?
事實上,自去年10月以來,香港的立法機關已經無法正常運作。除了一些財務事項外,立法機關實際上已無法履行其職能。5月18日(星期一)於立法會會議廳發生的事件足以說明:議員們就像小孩子在運動場上閙事一樣,一名議員尖叫著、踢著腳被強行逐出立法會的照片傳遍全球。事件除了讓動盪的香港社會更加蒙羞,又有否反映更深層的意義?
事件顯示,有人不要香港通過任何法律。 事實是,香港的內部安全日趨惡化,越來越多證據顯示,有恐怖份子活動旨在打垮香港警察及推翻特區政府。同時,反政府運動似乎資金充足,令人懷疑資金來源的問題。 自去年10月以來,香港已存在嚴重的公共安全問題,而特區政府對此亦直認不諱。香港出現這種威脅,而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這顯然構成對國家安全的威脅。
正如董建華先生(前行政長官)在5月25日所說:由於香港20多年來仍未能制定國家安全法例,因此,香港會輕易成為外國敵對勢力的目標,透過破壞其公共秩序,利用香港誘發更廣泛的衝突。
當中央政府看到地區政府變得無能為力的時候,應該怎麼做呢?
答案就在明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 (5月28日,星期四) 提交的建議:通過頒布保護香港和國家的法律。
有關草案強調背後的基本政策: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
法例日後獲得通過後,將由香港法院根據普通法制度行使司法管轄權。普通法制度基於無罪假設及在毫無合理疑點情況下,並且必須排除不相關的偏見性證據,才能推定有罪。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發表的說明文件,載有對香港法律界和司法機構作出的告誡:「必須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在地區層面 — 香港層面 — 全球也看見其執法機制已失去效力。社會動盪和街頭暴力已經持續了將近一年的時間,猶幸新冠肺炎COVID-19帶來的危機令暴力衝擊稍為緩和,不過,示威者已犯下非常嚴重的罪行。新冠肺炎危機今年3月爆發,在此之前,法院還能正常運作的時候,卻祇有少數被捕人士被定罪,而且沒有人因企圖謀殺、嚴重身體傷害、縱火、刑事損壞交通基建等罪行而被定罪。
示威者使用欺凌手段,威嚇警察家屬及破壞被視為「親中」的商店。市民被嚇得噤若寒蟬。當市民看到許多律師對騷亂者表示同情時,更加感到困惑。他們不禁會問香港社會的真正價值在哪裡?
普通法是「一國兩制」政策的核心,亦是香港成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基石。 假如這個政策能夠融合更廣泛的國家利益,就沒有理由不把「一國兩制」持續及跨越2047年。因此,年輕律師為了自己的前途,務須支持,並努力讓政策成功,因為到2047年,正是他們職業生涯的高峰。至於較深資歷的律師,作為業界翹楚,則有責任致力營造有利年輕一輩律師步向成功的氛圍。但實際上他們有這樣做嗎?
顯然,社會各個界別層面都需要作出根本性的改變,並不止於司法層面。各界必須一開始就要接受一個關鍵概念:香港僅僅是中國其中一個地區,中國版圖上一個小點,14億人口中的740萬人而已。為了使香港在世界上變得更強大及更有影響力,社會各界必須真誠地培育和接受這個觀念。
對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所說,為了「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而需要推行的必要改革,雖然並非本文的探討焦點。然而,這些說話擲地有聲,我們法律界和司法界必須鄭重正視,以之作為自省和策勵的暮鼓晨鐘。
原圖: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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