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會議今日(22日)開幕,議程中最備受港人關注的,就是將審議和表決《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下簡稱「港區國安法」)。按照程序上,全國人大通過後《決定》後,「港區國安法」將透過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直接在香港實施,而毋須經過香港立法會。中央此番主動出手制定法律和執行機制,引起巨大迴響;在香港,有人反彈,有人擔憂,亦有人支持,但大家首先要看清一個客觀事實,就是《國安法》本身,在全球範圍內,早不是新鮮事,如美、英、加拿大等,都有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以下就是部分的例子及條文。
美國:《美國法典》(United States Code) 第18章第2385條
就以為稱為「民主大國」的美國為例,美國國內有不少保障國家安全的法案,如《美國法典》(United States Code) 第18章第2385條的顛覆政府罪(Advocating overthrow of Government),使用以武力推翻美國聯邦政府或州政府,最高刑罰為20年監禁。另外,在《美國法典》(United States Code) 第18章第2383條,條例規定煽動他人進行任何針對美國權力當局的叛亂或騷亂, 最高可判囚10年。
除了刑法外,美國亦通過一系列法案,如《美國國家安全局法1959》(National Security Agency Act of 1959)、《國家安全法案1947》(National Security Act of 1947)、《反情報和安全促進法》(Counterintelligence and Security Enhancements Act of 1994)等,設立不同有關安全部門,或強加不同執法部門的權力,以進行反間諜、收集情報等工作。美國在2011年遭遇911恐襲後,同年10月底再頒布《美國愛國者法》(USA PATRIOT Act),以防止恐怖主義為目的,擴充了美國警方的權限,甚至於容許警方搜索電話、電子郵件通訊、醫療、財務和其他種類的記錄。
新加坡:《刑法(第224章)》第6章
亞洲國家新加坡,亦設有兩條有關國家安全的法例,根據《刑法(第224章)》(Penal Code,Chapter 224)第六章的危害國家罪,當中列出多項危害國家的罪行,如任何人參與了對政府的起義,犯罪行為是針對總統個人,可處無期徒刑或最高20年的有期徒刑。新加坡亦於1985年修訂《國內安全法(Internal Security Act)》,賦予執法部門更大權力,以防止顛覆活動、鎮壓有組織的暴力行為。
英國:《英國叛逆重罪法 1848》(Treason Felony Act 1848) 第3條
英國則有叛國罪等法例,根據《英國叛逆重罪法 1848》(Treason Felony Act 1848) 第3條規定,任何人將英皇推翻、宣戰,以及鼓動外國勢力侵略英國或屬土,一經定罪將被終身流徙。同時,英國亦在2010年成立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監督與國家安全、情報等工作;面對恐怖主義的威脅,英國於去年通過《反恐和邊境安全法案》(Counter-Terrorism and Border Security Act),擴大針對部分恐怖主義罪行的域外司法管轄權外,同時禁止公民前往或停在指定衝突區域,違者將面臨最高10年監禁。
加拿大:《加拿大刑法》(Criminal Code of Canada)第46條
加拿大同樣設有叛國罪,根據《加拿大刑法》(Criminal Code of Canada)第46條,任何人密謀叛國或以武力或暴力為目的推翻加拿大政府或某省,在戰時狀態下即被判終身監禁,一般情況下則最高為14年監禁。另外,加拿大亦頒佈了《國家安全法案 2017》(National Security Act 2017),強化不同安全部門對反恐、監視和網絡空間行動工作。
德國:《刑法》(German Criminal Code)第94-99條
根據德國《刑法》(German Criminal Code)第94-99條規定,但凡洩露、公開、刺探、收集、傳遞國家機密、從事諜報活動等行為均以叛國罪處罰,按不犯罪情節,分別可被判處6個月至10年不等的徒刑。
了解過其他國家的相關法律,相比之下,香港在保障國家安全方面,法律確有不足,「港區國安法」正好堵塞這方面的短板。更何況,黑暴行動已肆虐接近一年,甚至已出現本土恐怖主義行為,不論是保障港人的安全,或是國家安全角度而言,「港區國安法」都是必不可少的。
圖片來源:網上圖片、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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