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近兩個月的佔領行動越趨失控。繼早前發現「石頭陣」與「石灰陣」後,昨日在旺角佔領區內,有義工將大批前端為金屬尖錐的紅酒開瓶器等攻擊性武器運送到物資站,明目張膽向佔領者大量派發。
據悉,「佔旺」義工昨日突然在位處旺角銀行中心附近的「物資站」,明目張膽向「佔領」者大量派發紅酒及啤酒開瓶器。該批開瓶器木柄約有兩吋長,尖銳金屬螺旋身約長三吋,將前端木套拔出,套在木柄圓孔後,形成一個「十字形」的攻擊性武器,用手握着刺入人體,隨時可置人於死地。
據《文匯報》報道,義工「巧儀」昨日向在場傳媒聲稱,有市民向「佔旺」物資站「捐贈」該批開瓶器,並稱他們原先打算帶到中環蘭桂坊轉發,但考慮到「佔旺者都需要鼓勵」。
報道又稱,被問到何解向佔領者派發攻擊性武器?「巧儀」即場「發爛渣」,聲稱:「驚咩呀!開紅酒飲犯法咩?叫警察嚟拉我吖!我犯咩法?叫警察拉我!」其後更手持開瓶器揮舞如匕首。期間警員曾上前了解事件,但未有進一步行動。
律師:有機會觸犯「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行
律師陳永良接受訪問時表示,向公眾派發大量開瓶器的「佔領」者,有機會觸犯「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行,且罪成機會甚高。
陳永良解釋,如何定義「攻擊性武器」,並非視乎有關物件的設計,而是用途,質疑有關人等在「佔旺區」派發開瓶器的實質用途。至於佔領者稱派發開瓶器是因為要「飲紅酒」等,陳永良批評這只是「詭辯」,「呢啲理由去到法庭,法官都唔會信。就算飲紅酒,都唔會一人一個開瓶器。」
他續指,有關人等在「佔領區」大量分發開瓶器,涉嫌觸犯「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行。
根據《公安條例》第二四五章第三十三條,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在任何公眾地方攜有任何攻擊性武器,即屬犯罪,如被定罪者的年齡在25歲或以上,須判處不超過3年的監禁。
資料來源: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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