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時香港一部分激進年輕人,守法意識極度薄弱,其中一個表象,就是認為可以「以惡小而為之」。例如損毀國旗國徽,可能不少人都錯誤以為,這些只是「死物」,無什麼「大不了」,或者就算被捕,最多亦只是判社會服務令。真的只是如此嗎?大家不妨先看看以下這個案例。
刑期覆核 改判監禁20日
21歲冷氣技工學徒去年9月在沙田新城巿廣場的集會中踐踏國旗,早前認罪後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但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申請覆核,上訴庭日前改判被告監禁20日,成為反修例風暴以來,首次有被控侮辱國旗罪的示威者判囚。也許還會有人認為,「監禁20日」也不算什麼,但有沒有想過,判囚與社會服務令,已經有本質性的不同,簡單而言,侮辱國旗絕對非同小可。
那麼究竟為何上訴庭會改為判監禁?法官在判詞中,援引終審法院首任首席法官李國能於1999年就「吳恭劭案」的判辭指出,「國旗具有獨有的象徵意義」,「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她的尊嚴、統一及領土完整」;上訴庭還明確表示,「時至今日,保護國旗免受侮辱的合法利益仍是極之重要」;法庭必須考慮判以阻嚇的刑罰。
夥同他人犯罪 刑責更重
所以大家不要以為,損壞、侮辱國旗,法庭總是會輕判。在今次案件中,法官就列出6個量刑因素,包括幾個重點:
(1)對國旗的侮辱, 例如污蔑、輕藐、鄙視和惡意等;不能如答辯人所說,焚燒國旗是對國旗的唯一極終侮辱;如果在人多擠逼或空間狹小的地方焚燒國旗,甚至澆上助燃劑助燃,構成對人身和財產的實際危險,這必然會加重被告人的罪責。
(2)辱旗行為的時間、地點、場景,以及在案發現場可能引起的反應或後果,都可能加重對國旗的侮辱。
(3) 被告人是否有預謀或經策劃下犯案;若是,其刑責更重。
(4)是否夥同其他人犯罪;若是,其刑責更重。就算不是早有預謀或早經策劃,而只是在犯案過程中鼓動了其他人加入,但只要他在知情下繼續進行違法行為,那仍然是夥同犯罪。如果被告人是受到其他人鼓動加入一同犯案, 一樣是夥同犯案。
(5)持續地以相同或不同的方式侮辱國旗,是令其罪行更加嚴重。
(6)犯案時使用的國旗,如非法取自他人,會增加罪行的嚴重性;如果國旗是自備,可顯示他有預謀甚至在計劃周詳下犯案。
所以,不要再錯誤以為,為了表達政治訴求就可以為所欲為,年輕人要明白,凡事都會有代價,最好就是謹記:不要以身試法!
原圖: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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