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歐洲議會超過30名議員聯署去信特首林鄭月娥,信中提到港府上周拘捕包括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15名盲反派人士,批評政府及中央漠視《基本法》賦予港人和平集會的權利,於去年8月18日示威和平結束後仍進行「政治檢控」,要求特首撤控;信中又指,多名盲反派人士被控《公安條例》下的《非法集結罪》,控罪牴觸了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21條中,有關港人應享有和平集會的權利。但問題就來了,到底當中的批評是否屬實?又是否合理?
為何不提另外10.1及10.20?
首先,聯署信中提及去年8月18日,本身當天警方只批准民陣在維園舉行集會,但最終卻有大批示威者沿銅鑼灣至中環遊行,集結被執法部門定為違法,合情合理。而且,15名被捕的盲反派人士之中,除了李柱銘、公民黨吳靄儀、立法會議員梁耀忠及前立法會議員區諾軒4人外,其餘的11名被捕者,都涉及另外去年10月1日或10月20日的「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為何信中又隻字不提?恐怕這是因為該兩天的示威明顯「有問題」,實在難以「解畫」。
去年10月1日及10月20日,因為民陣原訂的遊行申請遭警方反對,其後盲反派人士宣布承辦原有的遊行,號召市民參與,而主辦方亦曾在遊行前警告,參與者或會被控風險,顯然他們都知道遊行是違法。加上,上述兩天示威都演變成暴亂,其中10月1日港島區遊行結束後,示威者就在金鐘、灣仔、銅鑼灣及北角等地與警方爆發衝突,期間有暴徒在街頭縱火,甚至向警員掟汽油彈;至於10月20日的九龍區遊行,遊行開始不久,就有暴徒向尖沙咀警署掟汽油彈,其後警方出動水炮車及防暴警員清場,示威者再遊走到太子及深水埗一帶,與警方對峙至晚上。為何歐洲議會不提這兩蔖擺明違法的集結和暴行?這不是以偏概全嗎?
外國同樣設有類似罪名
關於「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等罪,其實除香港以外,其實外國不少地方都有類似法例,就以英國為例,根據《1986年公共秩序法》訂明,遊行主辦方必須於前先向警方申請,否則就是違法,而且當地警方亦有權向組織或參與集會的人發出指令,包括更改遊行路線或阻止集會舉行,若不遵守有關規定,組織集會或參與的人同樣違法。大家應該問,為何歐洲議會又不批評一下其他國家的類似法例?
圖片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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